为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厅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依据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市(州)或者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减灾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24小时待班。
1.灾情评估
救灾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减灾中心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与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以及相关市州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3)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市(州)、县(市、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应急救助
救灾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减灾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配合,具体工作是:
(1)通知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相关市(州)、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2)向减灾委领导、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厅领导报告灾害预警有关情况,向厅相关处室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救灾处处长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由救灾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会同减灾中心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救灾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救灾处处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