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
  • 日期:2013年04月21日15:28

 

川民发[2010]173号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街道)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经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同时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反馈的公示意见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认定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经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结果逐级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或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到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与初次检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认定时,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市(州)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省民政厅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时对各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增人员材料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帐。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杜绝优亲厚友、乱开政策口子。对于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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