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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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1:08

  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加强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临时生活救助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临时生活救助是一项传统救助工作,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辅助性救助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救助。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社会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完善。规范、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将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实现各种救助制度有机结合,提高救助效果,真正体现社会救助公平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安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逐步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生活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生为先”的方针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生活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服务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为重点,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效机制。
  工作原则。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难以维持的;二是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三是贫困家庭因子女教育支出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标准。应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现状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求,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四、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特点。临时生活救助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生活困难证明,并提供收入、财产、户籍以及其他材料;村(居)委会受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张榜公示等工作。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具备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的筹集。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二)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的管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每年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支付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顺利实施,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保障。要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健全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对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把握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援助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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