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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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4:27

       

  民发〔2009〕141号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方案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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