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4号)
  • 来源: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07年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发布以来,民政部十分重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先后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26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40号) 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11〕172号),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了很大成效,国家减灾中心和20多个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已经启动了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截至2011年8月底,培训和鉴定了33160人。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结合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实际,经商民政部人事司、救灾司同意,现就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16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07〕257号)要求,有效利用救灾减灾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高校等社会现有资源,建立一批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要注意提高培训质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师资认证培训班,开展培训者的培训,保证每个省级单位要有内外结合、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培训师资队伍。要加强技能培训教材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编写灾害信息员补充教材和操作手册。积极探索灾害信息员培训方式、方法,积极开发远程网络培训课堂,提高培训的覆盖率。

  二、加强题库建设,发挥省级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要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规定,探索建立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的省级灾害信息员分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且管理规范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站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可探索建立省级灾害信息员分库。各省市自治区组织实施鉴定,应从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试行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A(国家卷,由部职鉴中心组卷)+B(省卷,委托鉴定站组卷)模式。省级鉴定站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依据职业标准,组织专家编制省级试题。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B卷可占10%;操作技能试卷内容B卷可占40%。各地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要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报备手续。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鉴定效率

  根据灾害信息员鉴定工作实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对鉴定人数较多、数量较大的省级鉴定站,在组织报名、信息录入、资格初审、试卷印刷、阅卷评分、成绩登录、成绩公告、照片粘贴、档案整理、证书打印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基层负担,提高鉴定效率。由于灾害信息员信息录入量大并且较为集中,各鉴定站应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充分利用“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系统”,提高录入速度,减少出错率,也为灾害信息使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有条件的鉴定站,特别是院校组织的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积极尝试在线考试形式,提升职业鉴定、成绩核准和证书发放的速度和准确率。

  四、抓好基础工作,发挥各方优势,创新鉴定方式

  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67号)要求,一要加强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建设,配备好站长、副站长、综合管理岗、考务管理岗、试题管理岗、技术支持和财务人员等人员,改善操作条件和环境,加强能力建设。二要加强鉴定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职鉴办〔2011〕46号)的要求,做好档案建立和使用工作。三要创新鉴定机制和方式,在鉴定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部分有条件、有优势、有积极性的市(地)建立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分站,以方便县(市)及其乡镇、村居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利用省级减灾救灾机构、高等院校和民政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有效方式,发挥人力、物力、设施、场地等各方面优势,保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协调管理,提高保密意识,保证工作质量

  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鉴定数量大、影响范围广,做好鉴定工作既需要民政部人事司、救灾司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具体而积极的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救灾处要切实履行监管和业务领导职责,指导和监督鉴定站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鉴定质量管理。鉴定站要严格执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规程(试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等,严格鉴定程序和考务管理,提高质量管理和保密意识,保证试卷安全、保障评卷过程的公正严谨,并提供相应的保密室或者机要室作为鉴定试卷的存放场所。部职鉴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开展专项培训认证,建立和健全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质量督导员队伍。国家减灾中心应积极配合部职鉴中心发挥在培训师资、考评员资格认证培训、灾害信息员中高级示范性培训、教材编写、题库开发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严肃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灾害信息员 职业技能鉴定 通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救灾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救灾处,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救灾处,国家减灾中心。

  民政部职鉴中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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