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民职鉴办〔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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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1月27日16:24

 

 

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加强保障考试质量,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对《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民职鉴办〔201149号)、《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修订)(民职鉴办〔201218号)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鉴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第二次修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第二次修订)

(适用于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殡葬、假肢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鉴定考试)

1 考生参加鉴定前的准备程序

项目

基本要求

时间要求

1.1了解把握有关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以自愿为原则,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聘任制职工)以及社会上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高职职业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凡是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职业(工种),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考生应当在考试前认真学习、理解各国家、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鉴中心)、鉴定站发布的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和本次鉴定通知、公告,特别是各职业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等。

每次实施鉴定前30

1.2鉴定申报和网络报名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按照各职业国家《国家职业标准》(详见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简称为“民鉴网”,网址为http://jnjd.mca.gov.cn/),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殡葬、假肢等),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之“网络报名系统”(http://www.sowin.com)进行报名。

在规定时间段内,申请人详细填报“网络报名系统”中的基本信息和申报信息,等待鉴定站进行资格初审。

鉴定资格初审合格者应在网上缴纳报名费(或由鉴定机构统一支付),在线打印《民政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者培训机构、院校公章)。汇同下列规定中需提交的资料,一起报送鉴定站。

【说明】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远程网络考试须知(修订)》的通知(民职鉴办〔201266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第三次修订)》的通知(民职鉴办〔201265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25号)

每次实施鉴定前15

1.3提交有关材料

报考人员提交以下个人真实材料:

考生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由鉴定站审核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另一份报送部职鉴中心);

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由鉴定站审核原件并验章后返还考生,留存复印件一份,另一份报送部职鉴中心);

低一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由鉴定站审核原件并验章后返还考生,留存复印件一份,另一份报送部职鉴中心);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须加盖考生单位公章;待鉴定成绩公告发布后,由鉴定站录写成绩并验公章,中心复核验章后返回鉴定站留存一份);

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一式二份,需由考生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验章及县级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加盖公章、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验章,鉴定站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部职鉴中心);

2寸近期免冠照片4(办理证书使用,略粘在《鉴定申报表》上端,报部职鉴中心)

【说明】符合条件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试者还应提交其他材料,具体参照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提交视频资料的通知》(民职鉴办〔201022号)执行。

实施鉴定适当时间

1.4资格初审和手续办理

各鉴定站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有关规定,在线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报送有关证明材料、证书的原件和照片等,到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当面审核。

符合报考条件的,经部职鉴中心资格复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鉴定考试费,正式办理报考手续。

每次实施鉴定前10

1.5缴纳考试费

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说明】鉴定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民政部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民函[2012]104号),按照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每次实施鉴定前10

1.6打印准考证

考生在规定时间,在线打印(或到鉴定站领取)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准考证》是考核机构通知考生参加理论和操作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考试基本注意事项的有效凭证,是考生查询鉴定考试成绩的依据。

【说明】参加鉴定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理论、实操考核。在考场中,准考证与身份证共同使用,以确认考生身份。

每次实施鉴定前7-3

2 鉴定站组织鉴定前阶段工作程序

项目

基本要求

时间要求

2.1 提交鉴定计划

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含验收合格的筹备站)在鉴定前,应按照鉴定工作要点和计划,向部职鉴中心提交鉴定计划和鉴定申请(加盖鉴定站公章的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传真或者邮寄纸质版)。

鉴定计划和鉴定申请电子版发送中心鉴定专用邮箱:mzbjdzx@163.con)。

鉴定站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报名、统一考务、统一督导、统一评卷、统一证书”的规定时间及时发布本职业《鉴定公告》,并报中心审核后发布。

【说明】鉴定计划内容包括1、鉴定人员和职业(工种)预测;2、鉴定范围: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和适用范围;3、鉴定标准:包括鉴定范围所列的职业在实施鉴定时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实施工作中采用的主要鉴定考核方式;4、鉴定工作日程总体安排;5、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每年12月份或者民政部职鉴中心工作计划发布之后一个月内

2.2发布鉴定公告

各鉴定站发布的公告,是根据计划安排和本站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公布本站的具体工作安排。

公告包括本地区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次数,承办鉴定工作的鉴定站名称、地址、电话以及申请报名范围、办法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应刊登在省级政府部门网站、有较广发行范围的报刊上,或通过电视台等媒介传播。

鉴定站发布的鉴定公告或者通知(含省级民政厅局发布的文件)应报民政部职鉴中心备案并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站上发布。

每次实施鉴定前30

2.3组织考生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组织报名工作,于考前两周截止报名。

报名工作一般采用网络报名进行,如果不具备网络报名条件的,可由鉴定站在现场确认是录入报名信息。

【说明】申请人认真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在职职工的还应提交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自公告发布之日

2.4 考生资格初审和现场审核

鉴定站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网络报名考生进行资格进行网络和现场审核

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主要审查有关证件、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鉴定站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审核通过的由鉴定站考务人员将其按规定格式输入或导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

【说明】具体方法见考务系统操作说明和录入器操作说明。

每次实施鉴定前15

2.5 报送考生报名登记表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需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编制成考生报名登记表。

登记表应反映考生基本情况、鉴定类别、报考的职业(工种)和等级以及根据一定的考试编排规则产生的准考证号。

考生登记表按职业(工种)、级别分类汇总,组织考试和管理的原始基础。

考生登记表也是考场安排、试卷发放、考评人员配置等项工作的依据。

【说明】单次鉴定考试考生人数一次超过200-300人及其以上者,鉴定站应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省级民政厅局主管部门备案。单次鉴定考试考生人数一次超过300人及其以上者,鉴定站应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省级民政厅局主管部门和部职鉴中心备案。

受理报名截止日期后

2.6 缴纳考务费,报送《试卷申请表》

鉴定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按照标准向部职鉴中心支付考生鉴定考务费(37/)

考务费一览表连同《考生登记表》、《试卷申请表》和从“考务系统”导出的机构信息、报名数据(第一次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站报送机构信息,两个数据为后缀为.jdx的文件)一并报部职鉴中心

每次实施鉴定前10

2.7 考场编排、发放准考证

考场编排:理论考场通常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

操作技能考场一般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鉴定站应提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各考场编号、考试的职业种类、项目、考场规则、考生须知等。

部职鉴中心将根据各鉴定站具体工作安排,统一在线编排准考证,由鉴定站要及时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批次申请表》报中心审批

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可由考生个人或鉴定机构统一在线打印。

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

鉴定站应向部职鉴中心报送《鉴定实施工作安排表》,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安排表》、《考生登记表》等。

每次实施鉴定前10-7

2.8 鉴定环境、条件准备

依据考核规则和考核任务要求,各鉴定站要根据部职鉴中心发布的《考场准备通知单》,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环境及必要的条件。包括考场设置、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设备清单领取时间以最短准备周期为基准。

每次实施鉴定前7

2.9 试卷管理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题库已经开发运行的职业,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鉴定站先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申请表,再由部职鉴中心国家题库民政分库运行机构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鉴定站。

部鉴定中心将依据鉴定站报送的鉴定计划和试卷申请,在鉴定前通过机要将试卷发往鉴定机构。

对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作出周密严格的安排,确保不泄密。

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以确保鉴定考试正常运行为原则,由指定人员(一般由2人以上)领取并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说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4号)

每次实施鉴定前5-3

2.10 人员准备和管理

考点负责人

鉴定现场负责人由一般应由鉴定站站长担任,负责协调和组织鉴定现场各项工作,是鉴定现场的总调度。

鉴定现场负责人职责为维护鉴定正常进行,处理干扰鉴定的行为和事故,对考评小组的考评工作情况向派遣单位提交报告。

监考员

在理论知识考试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鉴定站可以选派由考评员资格或者经过培训合格的监考员参加理论知识的监考工作。

监考员不参与实操技能考核考评工作,但应按规定做好考场记录。

【说明】参见《监考员任务和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按照考评小组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由部职鉴中心予以选派和确认

考评人员数量应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考评人员亲属、师生、师徒等参加鉴定的,该考评人员应回避;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站不能连续鉴定3次;考评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1/3来自于基层一线的考评员不得少于1/3

鉴定站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

【说明】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记分员

记分员负责鉴定成绩汇总和登录,记分员对登录的成绩应签字。应配备校对人员对记分员的计算和登录进行校对,校对也应签字。

记分员应报部职鉴中心备案。

巡视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的巡视人员,按照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代表派遣单位对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导员要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报告》,并报部职鉴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亦可以派遣由组织人事、纪检检查、业务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巡视人员检查鉴定组织实施情况。

巡视员有权处理鉴定现场发生的违纪问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宣布此次鉴定无效。

人员要求

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

考评人员应于考前40分钟到鉴定考务部门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

考生应于理论考试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实操考试考前15分钟进入备考区。

监考、工作人员选派数量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由鉴定所(站)决定并填表。

考场中各类人员必须佩戴有效证卡上岗并接受督导人员的检查督导

       

3 理论知识考试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

基本要求

3.1 理论知识考试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统一时间依照国家职业标准,一般为90-120分钟/场。

其中,初、中级技能考试为一般为90分钟。

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考试为一般120分钟。

地点:各地鉴定站理论知识考试考场(需报经部职鉴中心备案)

考试时间不得更改(部分实操试卷可同理论考试一并进行,考试时间按规定延长)。

【说明】2010年以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由民政部职鉴中心统一阅卷,各鉴定站在鉴定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渠道返回民政部职鉴中心。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评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

3.2 考场设置和要求

知识考试的场地通常选用标准教室。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标准理论考场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两种(个别需要合办的考场一般不超过70-100人)

理论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

3.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

【说明】鉴定站应提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图、各考场编号、考试的职业种类、项目、考场规则、考生须知等。

3.3 考核实施安排表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确定的鉴定考试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等表格,为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实施作出具体安排。

【说明】以上安排应报部职鉴中心备案,并作为部职鉴中心审核考试的准备情况,检查和巡视鉴定站现场工作的依据。

3.4 在线考试要求

远程网络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具体依照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远程网络考试须知(修订)》的通知(民职鉴办〔201266号)执行。

3.5 考试过程

考试预备铃响后,考评人员(或监考员)当面拆封试卷袋,查验试卷和答题卡分数,分发试卷和答题卡,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其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中指定的位置(一般程序是先填涂答题卡,然后发放试卷)

指导考生阅读试卷,如有个别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或监考员)应按要求巡视考场,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防止代考情况的出现,同时注意有无违纪行为,还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监考员对考场情况应做好记录,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说明】考评员、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核准考生身份与核对准考证,确认无误后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6 鉴定结束

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考试,在考评人员(或监考员)指导下顺序退场。

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封存、核对试卷数量无误后装试卷袋;

答题卡按照准考证顺序排列无误后装回答题卡袋,并按照要求张贴密封条。

将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试卷袋、答题卡袋等资料一并交回考务办公室。

3.7 阅卷评分

将密封后的连同试卷、答题卡和考评员使用的评分标准及《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在鉴定结束2日内,通过机要渠道邮寄至部职鉴中心。

理论知识考试统一由部职鉴中心组织试卷评阅。

部职鉴中心核准的理论成绩各鉴定站考务人员及时填报“考务管理系统”中“成绩录入”。

4 操作技能考核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

基本要求

4.1 操作技能考核

实操考核时间:实际操作部分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设定,一般实操试卷部分应在20分钟//人以上。

地点:各地鉴定站操作技能考核考场(需报经部职鉴中心备案)

【说明】灾害信息员实操鉴定部分,请参照理论鉴定规定。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

4.2 考场设置和要求

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求。

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操作技能考场一般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说明】鉴定站应提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图、各考场编号、考试的职业种类、项目、考场规则、考生须知等。

4.3 考核实施安排表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确定的鉴定考试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安排表》等表格,为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实施作出具体安排。

以上安排应报部职鉴中心备案,并作为部职鉴中心审核考试的准备情况,检查和巡视鉴定站现场工作的依据。

4.4 实操考核过程

考试前,准备“休息区”、“备考区”、“待考区”、“考场”等鉴定场所

组织考生进行鉴定抽签,按照抽签号顺序安排考生参加鉴定考核。

考试预备铃响后,考评人员开始拆封试卷,根据试卷考核规定,指导考生进行考核。

在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应按要求巡视考场,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防止代考情况的出现,同时注意有无违纪行为,还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考评人员对考场情况应做好记录,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4.5 实操成绩评定

参加实操成绩评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人员资格,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开始实操考核之前,应统一认识,考评小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对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程序和方法。

考评小组长应根据实操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考评人员应用红色笔判卷,不得私拆密封试卷册。

由专门的记分员负责登记成绩。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负责。

4.6 鉴定结束

考试结束铃响或者时间到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考试,顺序退场。

操作技能考试结果的封存:采用考评合一办法的职业,以考评人员的现场记录作为保存资料。

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应指定专人对考生完成的样本作标志,并编号和记录后封存交考点办公室。

由鉴定站整理汇总实操技能考试结果,将加盖各省市民政厅人事处和鉴定站印章的《统一鉴定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单》以文件形式报送至中心,并同时录入“考务系统”。

5 鉴定结束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

基本要求

5.1 上报数据、信息和总结

鉴定结束后,鉴定站对“网上报名系统”和 “考务系统”的鉴定数据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格式向部职鉴中心报送总结报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

由考务人员仔细核对考生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身份证号码等),向部鉴定中心报送由“考务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核实后的报名数据、成绩数据后缀为.jdx)。

鉴定站上报关于本次鉴定情况及考评员的工作情况、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态度等的书面报告和考评小组的《鉴定报告》和《考务管理工作质量分析》等。

鉴定站每次鉴定后,应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本次鉴定工作的信息等报部职鉴中心。

时限:鉴定站于鉴定结束后15日内。

5.2 汇总成绩和报表

双科(理论、实操)考试合格者,由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总数据、填写表格(《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单》(一式三份)、编制《申请颁发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员情况简表》、鉴定对象《技术等级考评表》)。

时限:考试结束后7日内。

【说明】各鉴定站负责人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办证表)上签名确认。

5.3 发布成绩公告

成绩在部职鉴中心审核之后一般以发布成绩公告的形式发布(亦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公告时间一般为5天。

鉴定站和考生可在“民鉴网”http://jnjd.mca.gov.cn/查询下载成绩公告。

时限:鉴定站数据报齐之后5个工作日内。

【说明】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5.4 发布证书公告

成绩公告期满之后,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审核

对鉴定合格者,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发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民鉴网”http://jnjd.mca.gov.cn)发布证书公告。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书核发事宜。

时限:成绩公告发布之后5个工作日内。

【说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5.5 整理鉴定档案

理论知识考试卷和答题卡、操作技能试卷和评分表、考场记录表等基础资料由部职鉴中心统一保管。

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保存半年,经部职鉴中心批准后方可销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

鉴定站和部职鉴中心分别整理考生档案,并完善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生档案》。

时限:证书公告发布之后5个工作日内。

5.6 发放和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加盖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民政部人事教育司鉴定证书钢印之后方为有效。

部职鉴中心统一向各鉴定站寄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者省级民政厅局人事处指定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时限:证书公告发布之后10个工作日左右。

【说明】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办理表上签名确认。

(注:红色为第二次修改内容)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实训楼

【邮政编码】:101601

【办公电话】:(01061595400615954516159545461591726

【传 真】:(010615954006159545161595454

【咨询和质量投诉热线电话】(01061595449

【邮 箱】 mzbjdzx@163.com

【鉴定微博】http://weibo.com/u/2511393997

【网 址】 http://jnjd.mca.gov.cn/(民政部门户网站“职业技能鉴定网”)

【点击下载原文】http://files2.mca.gov.cn/jnjd/201301/20130102211310973.doc(民职鉴办〔2013〕1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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